一、总则
为规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档案材料归档齐全、完整不流失,真正形成人人关心档案工作,档案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依据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标准
参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标准》。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平时掌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平时由档案工作机构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年终由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库房和档案实体、看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五、奖惩内容
(一)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开发、研究等作出显著成绩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档案工作经市档案主管部门通过考核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30年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六、责任追究
(一)各科室、单位对应归档材料没有按要求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已借出的档案材料不能按时归还,造成档案资料损坏、流失,追究档案工作人员责任。
(三)如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材料损坏流失无法补救的,依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档案工作经市档案主管部门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