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记录学校的发展历程,保证大事记编写的规范化、标准化,有效地为学校工作服务,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事记是以时间为线索记载学校重要工作活动或校内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的书面材料。可以为学校的工作总结、工作检查、工作汇报、工作统计和上级机关掌握情况提供系统的、轮廓性的材料。
第三条 学校大事记的记述范围为:
(一)党和国家颁发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市级及以上机关领导来学校视察、检查等活动。
(三)市级及以上机关给予学校的奖励、惩罚。
(四)党代会、教代会等全校性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及决定,学校举办或参与的对学校发展有长远影响的活动。
(五)学校实施的重大改革建设,获市级及以上重大资助等情况。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参加的对学校发展有长远影响的会议或交流活动等。
(七)学校机构成立、合并、撤消、变动、地址迁移及内部职能部门增减情况,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情况。
(八)学校更名及印章启用。
(九)学校外事活动(教师出国访问、考察、学习或外国专家到学校讲学)。
(十)省级及以上的评估活动。
(十一)学校教师获得的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等情况。
(十二)学校教师参加的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学术会议、培训学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大型活动,省级及以上大赛获奖等情况。
(十三)学校制订颁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情况。
(十四)学校重要建筑开工、竣工及产权变更情况。
(十五)学校重要仪器设备购置及产权变更情况。
(十六)新教师引进,教师职称评定结果,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励,当选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等。
(十七)专家、学者来学校考察、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访问等重要活动。
(十八)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型活动,国家级及以上大赛获奖等情况。
(十九)学校专业设置,院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及实验室建设等情况。
(二十)学校与外单位签订重要协议,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等情况。
(二十一)国内外重要校友情况,如捐赠、重大成就、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励、当选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十二)学校团委、工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二十三)其他具有重大意义或查考价值的大事、要事、新事。
第四条 大事记的结构由时间、内容、注述三部分组成。时间和内容是大事记的主干,注释可以根据需要注明重要材料出处及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大事记编撰要求为:
(一)观点正确,用材真实,取舍得当。
(二)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小事不要。
(三)层次清楚,一事一条。
(四)语言简练,切忌冗长。
第六条 学校大事记编写方法为:
(一)大事记的内容编排应采用“时间—问题”模式进行记述,即严格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逐月、逐日、逐条记述。
(二)大事发生的时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大事记内容记载中所有数字,以书籍、报刊使用数字统一规定为准,年份均用全数,如:“2001年”不得写成“01年”。
(三)大事记发生时间一般应写明年月日,如不准确,需要考证,时间切忌用最近、近日、月初、月底、上旬、中旬、下旬等不确切的语言。
(四)大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记载,应准确、简明、扼要,大事涉及的人物须注明姓名、职务,必要时应注明性别、国籍等。机构名称应优先采用全称,使用简称时应规范准确。
第七条 学校大事记编撰职责分工:
(一)学校领导班子参加的反映学校发展建设的工作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汇总、整理工作。
(二)各单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大事记的编写,部门负责人负责审阅,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大事记纸质稿和电子稿交学校档案室,学校档案室负责对大事记进行汇总、修订。
(三)每年1月份,党政办公室对学校上一年度大事记进行编订,学校领导班子审阅通过后,学校档案室进行印发并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事记编撰工作制度》(鲁丝院办〔2012〕4号)废止。